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HRoot  2020-02-12 12:30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精神,决定将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现就实施培训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

本市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务运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也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线上职业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

线上职业培训方式包括企业依托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各类APP软件等组织员工参加线上培训;或企业委托第三方的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开展线上培训,也可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互联网移动培训云平台服务商为企业提供培训相关服务。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企业或培训机构在本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组织线下培训、实训或评价活动。

企业应按照拟开展的线上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编制培训方案,确保培训标准不变、培训质量不降、学习收获不减。

三、申报和审核方式

企业拟开展线上职业培训的,应在培训前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并签署《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张见附件1)。培训方案包括企业名称、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及平台、培训成本等。其中,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培训成本可综合考虑培训时长、开发费用、培训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企业购买第三方培训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培训成本可参考发票凭证核定。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培训课程后,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在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反馈。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停工期间原则上为即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各区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依托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运用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做好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工作合力,确保补贴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二)各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辖区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操作实施方案,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

(三)为避免受疫情影响期间补贴申报造成人员密集情况,鼓励各区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咨询等服务,采用预约申报、错峰受理、网络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接受企业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区也可通过自有系统提供申报受理等服务。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备案信息的收集、汇总,记录工作台账,并于每双周第1个工作日将《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费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电子报表上报市就促中心职业培训处(联系人:李莹君,62748577*1568)。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五)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将适时对企业开展职工线上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并及时将相关政策措施和操作口径与同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沟通、解释,争取其对此项工作的理解、支持。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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